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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口罩日出货1100万只!不如实申报隔离衣出口数量被罚78000元!年底口罩厂赶订单忙!

2021-02-10 13:09

口罩日出货1100万只


2月8日,奥美医疗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称,目前公司口罩日出货量在1100万左右。


据了解,奥美医疗专注于一次性医用敷料、器械及卫生用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具有全流程医用敷料制造能力,经营范围包括医用卫生材料、无纺布制品及其它医疗用品、第一第二及第三类医疗器械、劳保用品、卫生用品、体育用品、婴儿用品、服装生产、销售及研发。


不如实申报被罚7万8


近日,洋山海关发布关于湖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缉违字〔2021〕18号


当事人:湖北**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孙**

海关代码:4212931125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3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非医用无牌CG0001型一次性无纺布隔离衣,申报数量为148700件,申报总价为FOB22305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621010301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为223120200003122784。经查,实际货物数量为74350件,实际总价为FOB111525美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春节前忙赶制国内外订单


临近春节,在位于长兴县和平镇的长兴美迪康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工人们忙着加紧赶制国内外订单。


连日来,该企业12条全自动口罩生产线24小时不停运转,保障疫情防控需求和市场供应。同时,企业为减少人员流动,鼓励全体员工就地过年,一起打好今年春节“防疫战”。


目前企业可实现口罩日产能力150万至200万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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